各物流企业:
为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》精神,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底下发了《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5〕208号),对部分试点物流企业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。这一政策减轻了企业税务负担,增强了企业实力,受到了试点企业的普遍欢迎。
在总结经验和评估绩效的基础上,经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决定,拟将试点工作常态化,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试点政策。现将有关试点企业推荐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试点企业基本条件
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《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》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;具有运输、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;最近一年营业税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;无不良纳税记录;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。
二、推荐程序和要求
各市对照试点企业基本条件推荐物流企业,按照附表1、附表2的要求填报推荐企业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,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。有关税务情况,需请当地税务机关盖章确认。省现代物流协会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。推荐企业将由我委上报省经信委。
三、报送时间和方式
请各企业于9月28日前将附表1和附表2传真并发送电子邮件至市经贸委交通运输处。今后,可分别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各推荐一次。
联系人:刘宁
电话:85681231 传真:85681232
电子信箱:jmwliuning@sina.com
附件:1、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
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
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